背景速览: 2026年支付监管再升级,费率调整是否需经用户同意成为通化商户与支付机构争议焦点。

1. 费率调整的触发场景与合同基础
1.1 支付机构调整费率的典型动因
▪ 清算机构上调银行卡交易成本
▪ 收单侧风险管控成本增加(反欺诈、数据安全)
▪ 通化本地小微商户扶持政策变动影响补贴结构
▪ 清算机构上调银行卡交易成本
▪ 收单侧风险管控成本增加(反欺诈、数据安全)
▪ 通化本地小微商户扶持政策变动影响补贴结构
1.2 POS机服务协议中的“单方调整权”条款效力
▪ 多数旧版协议含“费率可根据市场情况单方调整,无需另行同意”条款
▪ 根据《民法典》第496条,该条款若未以显著方式提示,用户可主张不成为合同内容
▪ 2025年吉林省高院判例:通化某商贸公司诉支付公司案中,未尽提示义务的单方调费条款被认定无效
▪ 多数旧版协议含“费率可根据市场情况单方调整,无需另行同意”条款
▪ 根据《民法典》第496条,该条款若未以显著方式提示,用户可主张不成为合同内容
▪ 2025年吉林省高院判例:通化某商贸公司诉支付公司案中,未尽提示义务的单方调费条款被认定无效
1.3 通化地区存量合同风险排查结果(2026年2月)
▪ 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抽样显示:68%的POS协议存在不规范调价表述
▪ 目前监管部门已要求机构限期重签合规条款,突出“费率变更需经用户确认”
▪ 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抽样显示:68%的POS协议存在不规范调价表述
▪ 目前监管部门已要求机构限期重签合规条款,突出“费率变更需经用户确认”
2. 用户同意的法律效力层级与监管红线
2.1 《民法典》格式条款新规对费率变更的约束
▪ 第四百九十六条: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,致使对方没有注意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,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
▪ 费率直接关系商户经营成本,属于“重大利害关系条款”,未获用户明确同意,调整无效
▪ 第四百九十六条: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,致使对方没有注意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,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
▪ 费率直接关系商户经营成本,属于“重大利害关系条款”,未获用户明确同意,调整无效
2.2 《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一条实施细则(2026版)
▪ 支付机构调整收费项目、费率标准,应当提前30日公示并逐一告知用户
▪ 告知后须取得用户“明示同意”(含电子签名、短信验证码确认),不得以“默认使用即同意”替代
▪ 通化市已有2家支付机构因“仅发送短信通知未获点击确认”被处罚
▪ 支付机构调整收费项目、费率标准,应当提前30日公示并逐一告知用户
▪ 告知后须取得用户“明示同意”(含电子签名、短信验证码确认),不得以“默认使用即同意”替代
▪ 通化市已有2家支付机构因“仅发送短信通知未获点击确认”被处罚
2.3 司法裁判倾向:未经同意的费率上调,用户有权拒绝支付差额
▪ 参考2025年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典型判决:商户无需承担上调后多收手续费,支付机构应退还
▪ 裁判逻辑:费率调整属合同核心变更,未达成新合意前,原费率继续约束双方
▪ 参考2025年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典型判决:商户无需承担上调后多收手续费,支付机构应退还
▪ 裁判逻辑:费率调整属合同核心变更,未达成新合意前,原费率继续约束双方
3. 2026年通化地区费率调整监管“硬约束”
3.1 通化市金融稳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2026年1号指引
▪ 明确POS机费率调整必须遵循“用户同意前置”原则
▪ 禁止支付机构利用技术手段强制升级、自动勾选新费率协议
▪ 所有费率变更需留存用户授权记录备查,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
▪ 明确POS机费率调整必须遵循“用户同意前置”原则
▪ 禁止支付机构利用技术手段强制升级、自动勾选新费率协议
▪ 所有费率变更需留存用户授权记录备查,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
3.2 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“费率合规专线”常态化检查
▪ 2026年起实施“双随机”抽查,重点核查费率变更档案中用户同意的完整性
▪ 已对通化市内3家第三方支付分支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,因批量变更费率时未获得商户电子授权
▪ 2026年起实施“双随机”抽查,重点核查费率变更档案中用户同意的完整性
▪ 已对通化市内3家第三方支付分支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,因批量变更费率时未获得商户电子授权
3.3 通化市消协2026年一季度消费警示
▪ 费率争议同比下降41%,但仍有商户反映“被涨价后不知情”
▪ 消协提示:凡未经本人明确同意的费率调整,均可拨打12363或向通化金融调解组织投诉
▪ 费率争议同比下降41%,但仍有商户反映“被涨价后不知情”
▪ 消协提示:凡未经本人明确同意的费率调整,均可拨打12363或向通化金融调解组织投诉
4. 通化商户面对费率“被调整”的实操维权路径
4.1 证据固定三步法
✔ 调取原始POS机服务协议(电子版/纸质),重点标出费率条款
✔ 截取支付机构发送的费率变更通知(短信、APP弹窗、公众号推文)
✔ 导出费率变更前后的交易手续费明细作为差额证据
✔ 调取原始POS机服务协议(电子版/纸质),重点标出费率条款
✔ 截取支付机构发送的费率变更通知(短信、APP弹窗、公众号推文)
✔ 导出费率变更前后的交易手续费明细作为差额证据
4.2 异议交涉与行政投诉渠道
▪ 向支付机构官方客服正式递交《费率异议函》,要求书面回复
▪ 若15日内未解决,通过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平台”或拨打通化市金融局投诉专线(0435-XXXXXXX)
▪ 可同时向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“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”
▪ 向支付机构官方客服正式递交《费率异议函》,要求书面回复
▪ 若15日内未解决,通过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平台”或拨打通化市金融局投诉专线(0435-XXXXXXX)
▪ 可同时向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“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”
4.3 司法救济与集体诉讼可行性
▪ 对于小额高频调费,可联合其他商户发起集体调解,通化铁路运输法院已设金融纠纷快速通道
▪ 2025年通化市某餐饮协会组织67家商户集体起诉支付机构擅自调费,最终达成原费率续用+赔偿
▪ 对于小额高频调费,可联合其他商户发起集体调解,通化铁路运输法院已设金融纠纷快速通道
▪ 2025年通化市某餐饮协会组织67家商户集体起诉支付机构擅自调费,最终达成原费率续用+赔偿
4.4 风险预防:新签约POS机的合同审查要点
▪ 拒绝签署“空白费率调整授权”条款,要求明确约定“费率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”
▪ 优先选用已接入通化地区银联“阳光收费”备案系统的机构,其费率变动受实时监控
▪ 拒绝签署“空白费率调整授权”条款,要求明确约定“费率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”
▪ 优先选用已接入通化地区银联“阳光收费”备案系统的机构,其费率变动受实时监控
5. 结论:费率调整,用户同意已是法定刚性要求
5.1 核心结论
→ 在通化地区(及全国监管框架下),2026年支付机构单方面提高POS机费率必须经用户明确同意,否则商户有权拒绝执行新费率,并可主张退回多收费用。
→ 在通化地区(及全国监管框架下),2026年支付机构单方面提高POS机费率必须经用户明确同意,否则商户有权拒绝执行新费率,并可主张退回多收费用。
5.2 未来趋势
▪ 通化将试点“费率变动链上存证”,用户同意记录实时同步至地方金融监管链
▪ 预计2026年底前完成存量商户协议的重签,未获得单独同意的费率调整将被系统拦截
▪ 通化将试点“费率变动链上存证”,用户同意记录实时同步至地方金融监管链
▪ 预计2026年底前完成存量商户协议的重签,未获得单独同意的费率调整将被系统拦截
5.3 给通化商户的最终建议
⚡ 定期登录POS机后台查看费率变动通知;⚡ 对于任何未经弹窗确认、短信验证的费率上调,第一时间发起异议并保留证据;⚡ 善用通化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,快速化解争议。
⚡ 定期登录POS机后台查看费率变动通知;⚡ 对于任何未经弹窗确认、短信验证的费率上调,第一时间发起异议并保留证据;⚡ 善用通化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,快速化解争议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