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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6-06-12 点此:5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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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年·长春持卡人与商户必读 —— 街头“租借POS机赚佣金”的小广告屡见不鲜,但把个人结算设备交给他人使用,背后藏着重大的法律红线。

◆ 1.1 直接结论:属于违法行为,情节严重构成犯罪
▸ 根据《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》第46条:特约商户不得将POS机出租、出借、转让给他人使用。
▸ 2026年吉林省公安厅、人民银行长春支行联合发文:出借POS机被认定为“为非法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工具”。
◆ 1.2 违法的底层逻辑
▸ POS机与特定商户绑定,出租出借等于允许他人冒用您的身份进行交易结算。
▸ 破坏资金交易可追溯性,成为洗钱、电信诈骗、赌博的“白手套”。
▶ 2.1 行政处罚(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)
▪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可对出借人处以警告 + 1万元~3万元罚款。
▪ 收单机构(支付公司)将永久关闭该POS机,并将出借人拉入“黑名单”,5年内不得再申请任何POS机。
▶ 2.2 刑事责任(涉及资金异常时极易触发)
●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:明知他人利用POS机进行犯罪(如刷单返利诈骗),仍出租出借,长春地区2026年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6个月+罚金。
● 洗钱罪:若借用人将POS机用于转移毒品、黑社会性质资金,出借人可能被认定为“提供账户协助”,刑期5年以下。
● 非法经营罪:借用人套现(使用POS机虚构交易刷信用卡),出借人属于共同提供工具,涉案100万以上即构成犯罪。
▶ 2.3 民事责任
▪ 借用人利用POS机盗刷他人银行卡,持卡人起诉后,法院判决出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(长春南关区法院2025年典型案例:出借人赔偿4.7万元)。
◉ 3.1 出租给“信用卡代还”工作室
▪ 长春朝阳区一商户将POS机以每月300元出租给“养卡中介”,对方循环套现。最终该商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,POS机内流水达220万元。
◉ 3.2 出借给“跑分”团伙(电信诈骗资金转移)
▪ 2026年2月,长春净月区一名大学生将个人电签POS机出借给网友,对方用于接收诈骗赃款。大学生被以“帮信罪”判处拘役4个月,并退赔被害人损失。
◉ 3.3 “亲情出借”同样违法
▪ 将POS机借给亲戚朋友使用,只要对方从事非合规经营(比如无营业执照收款),同样面临行政处罚。长春宽城区已有此类处罚先例。
✓ 4.1 法律规定“推定明知”情形
▪ 2026年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31条:出租、出借支付结算账户(含POS机),除非有确切反证,否则推定为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”。
▪ 法院通常会以“未审核借用人资质、未监督使用情况”为由认定具有放任故意。
✓ 4.2 唯一可能减轻责任的例外
▪ 出借后立即向支付公司挂失并报警,且未收取任何租金,证明无获利目的。但仍需承担行政违规责任。
⚠️ 5.1 长春市公安局专项“断卡行动2.0”
▪ 2026年已将POS机纳入“两卡”(银行卡、电话卡)同等管控体系。出租出借POS机等同于出租出借银行卡,将面临5年内暂停非柜面业务、不得新开户等金融惩戒。
⚠️ 5.2 举报奖励机制
▪ 长春市民举报出租出借POS机线索,查实后给予500-5000元奖励。该机制导致大量“暗租”行为被曝光。
⚠️ 5.3 对征信的影响
▪ 出借记录将被录入“吉林省金融信用信息平台”,影响个人房贷、车贷审批,已有长春市民因此被银行拒贷。
✧ 最终结论 ✧
✔ 出租、出借自己的POS机给别人使用,在长春乃至全国均属明确违法行为。
✔ 即便对方承诺“只是过流水、不干坏事”,您也无法控制实际用途,出借一刻即已违法。
✔ 2026年执法力度持续升级,切勿因几十元、几百元的租金让自己背上刑事责任或天价赔偿。
✧ 正确做法
▪ 若不再使用POS机,应联系收单机构办理注销,而不是转租或转借。
▪ 如已出租出借,请立即收回设备,并主动向长春市反诈中心说明情况,争取从轻处理。
※ 法律依据:《刑法》第287条之二、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31条、《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》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6年审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座谈会纪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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